(2014)翁法执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蔡传瑞与郎凤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传瑞,郎凤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294号申请人蔡传瑞,男,6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郎凤民,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342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我院于2015年4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郎凤民在翁牛特旗桥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一卡通账户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郎凤民在翁牛特旗桥头农村信用合作社有一卡通账户xxxxx存款中扣划1300.00元,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号zzzzz),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二、解除被执行人郎凤民在翁牛特旗桥头农村信用合作社有一卡通账户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