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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河北医科大学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河北医科大学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855号原告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宋某甲,男。被告河北医科大学某某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某某路215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河北医科大学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齐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