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成宾、梁英、刘家余、韩磊、赵丙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成宾,梁英,刘家余,韩磊,赵丙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45号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传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英,该联社员工。被告:常成宾,居民。被告:梁英,居民。被告:刘家余,居民。被告:韩磊,农民。被告:赵丙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成宾、被告梁英、被告刘家余、被告韩磊、被告赵丙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所诉被告韩磊、被告赵丙林住所地不详,经送达未果,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再提供被告韩磊、被告赵丙林的详细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雪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