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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841号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13号4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系山东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震。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佟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