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刑更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黄远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176号罪犯黄远艺,现在梧州监狱服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以(2012)阳城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远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止,并处民事赔偿405799.5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14年6月20日送梧州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2月18日本院以(2014)梧刑执字第8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远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黄远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黄远艺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黄远艺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黄远艺没有履行财产刑,且未能提供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建议法庭酌情调整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远艺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87.5分。本院认为,罪犯黄远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黄远艺未履行财产刑,亦未提供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远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益民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人民陪审员 黄子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