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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1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辽阳天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天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11民初119号原告:辽阳天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东宁卫乡西八里村晟雅格林小区。法定代表人:董丽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颖,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天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天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0元,由原告辽阳天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 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一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