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四川什邡市宏达车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邡市人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四川什邡市宏达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436号原告:什邡市人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毛定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秀军,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什邡市宏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赖继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什邡市人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什邡市宏达车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什邡市人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什邡市宏达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元,由原告什邡市人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