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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6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守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守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6973号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号甲。法定代表人朱伟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玲,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雪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守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守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沈阳穗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