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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r/>,意见</p>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30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某某出生日期1974年3月17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207号指控事实2015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预谋实施盗窃后,至青岛市开发区武夷山市场世民康乐食品配送公司门口,进入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鲁XXX6**的黄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内,欲盗窃车内物品未果,后用携带的钥匙将车发动后开车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外出寻找卖家,未将面包车变卖。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880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鹏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杨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