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故民一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已对本案执行和解完毕。本案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1126执61号案件给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