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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于友萍与王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友萍,王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775号申请执行人于友萍。被执行人王亚丽。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于友萍与被执行人王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6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友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亚丽给付2122.3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2016)津0114执775号执行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77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