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任起鹏与布和文得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起鹏,布和文得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19号原告任起鹏,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布和文得苏,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起鹏诉被告布和文得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起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起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