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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任起鹏与布和文得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起鹏,布和文得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19号原告任起鹏,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布和文得苏,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起鹏诉被告布和文得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起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起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