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海松、王玉峰、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董海松,王玉峰,王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590号原告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恒。委托代理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海松,男,37岁。委托代理人姚孟开,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峰,男,47岁。被告王帅,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海松、王玉峰、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绿水人民陪审员 蒲景枝人民陪审员 王秀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