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殷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18号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周洪斌。被告殷祥。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殷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