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恢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杨玉和与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潮州韩钢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韩钢精密钢板有限公司,饶平县韩钢钢板有限公司,李得洪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和,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潮州韩钢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韩钢精密钢板有限公司,饶平县韩钢钢板有限公司,李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玉和,男,汉族,1964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潮州市饶平县。被执行人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县凤塘镇华安段,组织机构代码61814418-8。法定代表人李得洪。被执行人潮州韩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县凤塘镇华安路段(潮揭公路凤岗村鲎山片),组织机构代码28228435-4。法定代表人李得洪。被执行人潮州市韩钢精密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县凤塘镇华安路段(潮州韩钢集团有限公司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9293759-7。法定代表人李得洪。被执行人饶平县韩钢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饶平县汫洲镇山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6821210-2。法定代表人邱利金。被执行人李得洪,男,汉族,1952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杨玉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潮州韩钢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韩钢精密钢板有限公司、饶平县韩钢钢板有限公司、李得洪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粤05执恢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得洪存款,现需划拔被执行人李得洪名下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得洪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昇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