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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章银均与诸暨市人民政府浣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银均,诸暨市人民政府浣东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81行初70号原告章银均。委托代理人徐明国,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浣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68号建银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军燕,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寅,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伟勇,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章银均诉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浣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章银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银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银均负担。审 判 长  吴 行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碧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斯则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