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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光禄与利川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禄,利川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周光禄,农民。被执行人利川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法定代表人:王开金,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洪,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执行周光禄与利川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利川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法联系,无法执行,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