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与李满洲、原井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李满洲,原井艳,邹满仁,赵振艳,吕贵生,田运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5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工农大街93号。法定代表人王泽旭,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国富,职员。被告李满洲,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被告原井艳,女,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被告邹满仁,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被告赵振艳,女,1979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被告吕贵生,男,1959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被告田运杰,女,1958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诉被��李满洲、原井艳、邹满仁、赵振艳、吕贵生、田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