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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聚英技工学校申请李泽妙、何旭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聚英技工学校,李泽妙,何旭,刘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特68号申请人重庆市聚英技工学校。法定代表人何旭,校长。委托代理人赵亮,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娇娇,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泽妙。被申请人何旭。被申请人刘璐。申请人重庆市聚英技工学校与被申请人李泽妙、何旭、刘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重庆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2015)渝仲字第871号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于2016年3月10日决定对(2015)渝仲字第871号案重新仲裁。本院认为,现重庆仲裁委员会已对本案涉及的(2015)渝仲字第871号案决定重新仲裁,本案依法应终结撤销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聚英技工学校负担。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颜 菲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