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万景泉与马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景泉,马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219号原告:万景泉,农民。被告:马红,农民。原告万景泉与被告马红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万景泉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景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景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万景泉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