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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万景泉与马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景泉,马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219号原告:万景泉,农民。被告:马红,农民。原告万景泉与被告马红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万景泉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景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景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万景泉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