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与常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常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8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住所地:利川市。法定代表人:谭知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劲松,该××职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常泽明,职工。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与常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泽明按照原合同协议在还款,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67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