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黄师与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师,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355号原告黄师。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师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冯 炅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董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馨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