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段居德、陈保兰与被执行人段秀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居德,陈保兰,段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段居德,男,193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杨庄户乡邵庄村委后段庄组。申请执行人陈保兰,女,1936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段秀英,曾用名段书勤,女,1959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李新行政村赵庄**号。申请执行人段居德、陈保兰与被执行人段秀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段秀英支付段居德、陈保兰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段秀英足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69号民事判决中2015年度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