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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皇甫国妹与邱洪青、胡雪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国妹,邱洪青,胡雪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2民初335号原告:皇甫国妹。委托代理人:赵军良、杨淳,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洪青。被告:胡雪明。原告皇甫国妹与被告邱洪青、胡雪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皇甫国妹起诉称:2015年10月14日,被告邱洪青为帮助其老婆推销安徽鈺诚集团租赁有限公司(e租宝)业务,要求原告给予帮助(e租宝)债权转让投资,答应投资回报为月利率1.2%,原告同意后遂依据被告提供的指定帐户汇款20万元。同日,由被告邱洪青、胡雪明出具保证函一份给原告,保证该20万元投资款在三个月期限内收回。现投资期限已到,原告要求二被告收回其投资本利,而二被告以(e租宝)涉嫌违法为由不予理睬。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洪青、胡雪明立即归还原告投资款2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案涉“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皇甫国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早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