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执字第00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阜阳秋润建材有限公司与祁门建安公司、罗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秋润建材有限公司,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315-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秋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秋润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甫,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祁门建安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法定代表人:舒康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志文,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阜阳秋润公司与祁门建安公司、罗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祁门建安公司、罗志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阜阳秋润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阜阳秋润公司与祁门建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张文华(身份证号码341024196211080010)提供了其名下所有的祁门县凤凰小区35幢203室房产为祁门建安公司担保。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文华(身份证号码341024196211080010)所有的祁门县凤凰小区35幢2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