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6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31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黄某某,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贵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