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连军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连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郝连军,男,1955年8月23日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武,任该公司经理。地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中段。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906号郝连军诉撒建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郝连军医疗费4724.24元、误工费9600.00元、护理费48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0元、营养费1800.00元、车辆修理费980.00元、鉴定费800.00元、交通费100.00元,共计人民币23134.24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郝连军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所有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郝连军已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