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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林戡、易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戡,易红,陈松富,陈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林戡,男,199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易红,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陈松富,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陈宇金,男,1978年8月22日生,农民,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松富中国农业银行鹿寨支行中渡营业所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松富中国农业银行鹿寨支行中渡营业所账户62×××79的存款1638.75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韦 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荣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