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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59年6月生,住蒙自市。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78年12月生,住个旧市。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开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642.5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得款人民币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03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宁仲功审判员  许正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