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连琴、王春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特4号申请人马连琴,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申请人王春东,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连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春东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连琴撤回申请。审判员 孙连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