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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嘉兴市欧思隆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恩林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欧思隆电器有限公司,重庆恩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财保26号申请人嘉兴市欧思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董司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L4115356-7。法定代表人张均安,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恩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工业园区天子园标准厂房D栋。法定代表人熊大勇。申请人嘉兴市欧思隆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恩林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龙宝支行天城支行银行存款240万元,重庆文登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恩林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龙宝支行天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4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次保全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审判员  刘洪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