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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与陈某雷、陈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陈井雷,陈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49号申请人:XX,男,199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监护人:王进军(系申请人XX父亲)。被申请人:陈井雷(系皖S×××××号车辆车主),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陈晨(系皖S×××××号车辆驾驶人),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陈井雷、陈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保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井雷所拥有的皖S×××××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4万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丰雷名下皖S×××××号轿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井雷所拥有的皖S×××××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的担保人丰雷名下皖S×××××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XX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