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玉山与杨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山,杨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490号原告:赵玉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山诉被告杨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山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