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子明诉魏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明,魏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111号原告王子明。委托代理人王波。被告魏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明诉被告魏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8元,减半收取7844元,由原告王子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保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慧鹏法条链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