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厚武与被执行人丹阳市金志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姚纪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厚武,姚纪发,丹阳市金志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742号申请执行人鲁厚武,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阜东,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纪发,男,1951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丹阳市金志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木桥村。法定代表人丁金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鲁厚武与被执行人姚纪发、丹阳市金志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锁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厚武因被执行人姚纪发、丹阳市金志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纪发、丹阳市金志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市无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诉讼期间轮候保全了被执行人丹阳市金志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西村房产。因首轮查封的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且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姚纪发、丹阳市金志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750万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其他费用。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诉讼时保全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锁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丁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