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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林世君与盛茂森、史晓明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君,盛茂森,史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568号申请执行人:林世君,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盛茂森,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史晓明,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林世君与被执行人盛茂森、史晓明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世君以本院(2015)莱州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盛茂森、史晓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茂森、史晓明的存款4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艾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