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国生与吕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生,吕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249号原告:吕国生,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生,农民。被告:吕双,男,汉族,62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生诉被告吕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志 立审判员 冯伟人民陪审员徐连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艳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