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天虹服装有限公司与福安市长虹电机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天虹服装有限公司,福安市长虹电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81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天虹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薛碧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霞,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长虹电机厂,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乐,厂长。申请执行人福建天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长虹电机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51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80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1000元、执行费204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南郊民营工业园区26号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福安市长虹电机厂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南郊民营工业园区26号的土地使用权(安政国用(2001)字第1244号)。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安市长虹电机厂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南郊民营工业园区26号的土地使用权(安政国用(2001)字第1244号)。查封不动产的限期为三年,到期续封,需向本院申请。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闽0981执816号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人福建天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长虹电机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51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80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1000元、执行费20400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福安市长虹电机厂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南郊民营工业园区26号的土地使用权(安政国用(2001)字第124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租赁等手续。附:(2016)闽0981执81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黄仲荣联系方式:0593-63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