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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甫海与王恒金、阜阳市天安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甫海,王恒金,阜阳市天安货运有限公司,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83号原告张甫海。被告王恒金。被告阜阳市天安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化雨,执行董事。被告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责人张洪斌,总经理。原告张甫海与被告王恒金、阜阳市天安货运有限公司、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张甫海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恒金、阜阳市天安货运有限公司、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甫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甫海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