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执字第0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鹏与姜志燕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鹏,姜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605号申请执行人许鹏,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白土镇地宝土家族乡裴家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被执行人姜志燕,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灯塔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申请执行人许鹏与被执行人姜志燕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鹏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许鹏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姜志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1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许鹏的债权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50元未收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梅审 判 员 全拥军代理审判员 赖红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家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