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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新明与张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明,张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1832号原告:孙新明。被告:张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明与被告张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