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新明与张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明,张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1832号原告:孙新明。被告:张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明与被告张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