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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李德鹏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鹏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9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武毅,黑龙江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鹏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鹏及其辩护人武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4月,被告人李德鹏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24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信用卡部申领了×××号信用卡,并陆续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截至案发,该卡共计透支本金12290.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2、2010年9月,被告人李德鹏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了×××号信用卡,并陆续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截至案发,该卡共计透支本金87155.9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3、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德鹏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了×××号信用卡,并陆续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截至案发,该卡共计透支本金40166.41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4、2013年11月,被告人李德鹏在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号信用卡,并陆续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截至案发,该卡共计透支本金48494.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经侦查,被告人李德鹏于2015年6月24日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工作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德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有异议,对事实无异议。辩解其一直在偿还透支款,虽然每期偿还的数额是10元,但没有间断过,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李德鹏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透支的款项没有任意挥霍,其投资失败导致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款项时仍坚持还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审理查明:1、2010年4月,被告人李德鹏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24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信用卡部申领了×××号信用卡,并陆续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截至案发,该卡共计透支本金12290.7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2、2010年9月,被告人李德鹏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了×××号信用卡,并陆续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截至案发,该卡共计透支本金87155.9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3、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德鹏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了×××号信用卡,并陆续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截至案发,该卡共计透支本金40166.41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4、2013年11月,被告人李德鹏在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号信用卡,并陆续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截至案发,该卡共计透支本金48494.4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2015年6月2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李德鹏从家中扭送至公安机关。综上,被告人李德鹏四张银行卡共透支本金188107.4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6月1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报案,李德鹏于2010年4月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2015年4月29日偿还10元后未再还款,此期间经多次催缴拒不归还。2015年6月2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李德鹏从家中扭送至公安机关。2、银行报案材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报案的情况。3、李德鹏办理信用卡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信用卡交易记录表、本金、费用确认表:李德鹏申请办卡的材料;消费明细;其浦发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12290.70元;光大银行×××号信用卡透支金额87155.92元;光大银行×××号信用卡透支金额40166.41元;中信银行×××号信用卡透支金额48494.40元;李德鹏浦发银行还款情况是2014年12月11日还款50元、2015年1月16日还款10元、2015年1月27日还款10元、2015年2月27日还款10元、2015年3月18日还款10元、2015年4月29日还款10元后未再还款。4、银行的催收记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行于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1月29日对李德鹏进行催收;光大银行对李德鹏多次催收情况。5、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李德鹏身份信息,无前科劣迹。6、证人孙某某陈述:李德鹏于2010年4月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信用卡,截止2015年5月11日李德鹏共透支消费29666.81元,其中本金为12290.70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共计17376.11元。经过浦发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向其催收,李德鹏拒不归还。李德鹏最后一次是2015年4月29日还款10元,李德鹏于2015年3月18日还款10元、2015年2月27日还款10元、2015年1月27日还款10元、2015年1月16日还款10元、2014年12月11日还款50元。浦发银行规定最低还款额度是欠款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还款时间刷卡消费免息日是56日,账单日后20天为还款日。银行对李德鹏进行了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催收,催收了大约十多次。2014年11月16日以信函形式进行催收;11月22日李德鹏称再给几天时间,11月23日又以信函的形式进行催收;11月25日、26日李德鹏称做生意失败;11月28日、29日李德鹏称没有凑到钱,之后李德鹏再没有接银行催收电话;12月3日又通过信函的形式进行催收。李德鹏和总行卡部通过电话的方式办理过账单分期付款协议,但这种协议不需要本人到场签字,在电话里就能办理。其分期付款协议已过期,在协议有效时间里,李德鹏也没有按分期付款协议还款。7、被告人李德鹏的供述和辩解:其于2015年6月24日、6月25日、7月10日有过三次供述和辩解,基本一致:四张信用卡都是我本人办理的,具体的透支数额按银行提供的信息为准。我用这四张信用卡炒期货,后来期货赔了没有钱,就开始用信用卡刷POS机套现金炒期货,再用别的信用卡刷POS机套现金还上一张卡透支的钱,后来由于期货生意越做越赔,没办法就接着办卡透支,直到后来所有的卡都被银行封停了。继续办卡是想在期货上再搏一搏。发卡银行对我进行过催收,给我打电话,邮寄过信函,给我母亲也打过电话。我透支银行的这些钱没有能力还。我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发行的VISA金卡,这张卡所有的消费都是我用的。最后一次消费是2014年7月在银行的ATM自动提款机取了现金1700元。浦发银行对我进行过催收,银行对我催收的次数太多了,以银行提供的催收记录为准。我在2015年初的几次还款10元没有得到银行的认可,银行规定最低还款额度是欠款总金额的百分之十。最低还款应该是1200元。现在无能力偿还透支款。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德鹏及其辩护人关于李德鹏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李德鹏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透支大额款项,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仅向发卡行偿还远低于发卡行告知的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故李德鹏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人民陪审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