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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伏庆波与海兴县兴海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庆波,海兴县兴海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467号原告伏庆波。委托代理人李智勇,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兴县兴海运输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本案肇事车辆沪D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为宇天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原告伏庆波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系肇事车辆沪D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或与该车辆具有相关权益,故由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伏庆波对被告海兴县兴海运输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道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瞿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