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宁波市镇海丰力高强度紧固件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波市镇海丰力高强度紧固件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241号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法定代表人:翁立斌,该经济合作社书记。委托代理人:蔡丽丽,宁波市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镇海丰力高强度紧固件厂。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法定代表人:翁苗,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丰力高强度紧固件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纪 培 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立芯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