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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葛腾与霍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腾,霍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791号原告:葛腾。被告:霍青。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齐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腾与被告霍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腾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霍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腾撤回对被告霍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文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