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长城与巍巍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城,巍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财保20号申请人李长城,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申请人巍巍,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申请人李长城与被申请人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巍巍于2014年11月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800.00元,约定当天下午还清,但后仅还款800.00元,尾欠2,0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能偿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巍巍在中国工商银行科左后旗支行账号内的2,0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用现金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长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巍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支行账号内的2,000.00元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