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952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