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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东营区六户镇粮苑饭店与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武王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六户镇粮苑饭店,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武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26号原告东营区六户镇粮苑饭店。经营场所: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友谊路49号。经营者马秀花。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武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南4公里。法定代表人张涛,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六户镇粮苑饭店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武王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六户镇粮苑饭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区六户镇粮苑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