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执字第0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武汉鸿鑫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余龙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房地产拍卖成交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鸿鑫典当有限公司,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余龙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16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鸿鑫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龙河。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鸿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余龙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余龙河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樱海园一期3栋1单元903号的房屋及樱海园一期E区39号车位进行了查封,并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江城分所摇号选择武汉正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69.29万元。本院将上述房地产和车位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三次拍卖,2016年3月8日竞买人易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略)以160.6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江汉区樱海园一期3栋1单元9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8.51㎡,合同备案号:江100287883)及樱海园E区39号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易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所有,该房地产及车位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易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易某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