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润民申请执行徐润众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润民,徐润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徐润民,男。委托代理人徐乐,男。被执行人徐润众,男。徐润民申请执行徐润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润众拆除建在徐润民宅基地上的三间三层砖混结构及附属物至现有平地,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科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